第三十章 道德责任

     善恶净染,自作自受;

      自我轮回,自我解脱。

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 ——《法句经》

是业的造作者,还是另外一有情在下一生中接受因果报应?(1)

有人说,业的造作者绝对就是业的受报之人,这是一个极端;有人说,造作者完全不是受报者,这又是另一个极端。佛陀没有认同这两个极端,而是在因果关系上,阐述了中道学说。觉音尊者在《清净道论》中写道:“非一非二”(Na ka so na ka anno)。在这里,我们可以引用蝴蝶的蜕变更生为例说明。

蝴蝶的最初形式是一卵,然后转化为小毛虫,稍后,它又成为一只蝶蛹,最后成长为一只蝴蝶。这种变化过程发生在一生之中。蝴蝶既不相等于,又非截然不同于毛虫。在这里,也有生命流转,或继续。

那先尊者以一盏点燃了一夜的油灯为例,说明了这一点。第一夜时分的火苗并不等同于最后一夜时分的火苗,但是,火苗依靠同一盏灯而燃烧了整个夜晚。对火苗来说,存有一种生命的延续,每后一个生命阶段,依托于其前者。

如果没有灵魂.将还会有什么道德责任吗?(2)

那是肯定的。因为在此发展过程中.有其延续性或共同性,它取代了同一不变的自我。

例如,一个小孩,长大成为一成年人。后者既不完全相同于前者,因为细胞已经彻底的变化;但是,又不完全不同,因为共为同一生命之流。不过,就一个人来说,成年人应对他在孩童时代所做的一切承担责任。无论生命之流是由此而终止,再生其它有情道中,还是继续生存于同一生命之中,最为重要的因素是这一延续性。假如说,一个人在前一生中为A,而在此生中又为B,随着A的死亡,业力的外在表现形式,即物质的躯体不复存在了。随着B的诞生,新的物质身体又产生了。它们虽有明显的物质变化,但无形的意识之流(cittasantati)并没有受到死亡的破坏,而是带着它从感官支流接受过来的一切印象,继续迁流下去。从传统习惯上来看,难道说B不必对其前者A的业行承担责任吗?

有人也许要提出反对,认为若如此,由于死亡的缘故,记忆不复存在。

但是,在衡量道德责任方面,同一性,或记忆是否绝对必不可少呢?

严格来说,二者都不重要。

假如一个人正欲犯罪时突然丧失了记忆力,并且忘记了这件事,难道他就不该对他的行为负责吗?

他的健忘并不会免除他对所作罪行的责任。对此,有些人或许会问:“他本人并没有意识到他要因其罪行受到惩罚,那惩罚又有什么意义呢?这哪里还有什么公道?”

如果说,我们的生死被上帝所主宰,那当然就没有意义了。

佛教徒相信,公正,理性的业力,自行其事。佛教徒说的是因果,而不是恩赐和惩罚。

比丘尼奢罗车罗说:“如果一个人在睡眠中梦游,下了床,漫步于走廊边缘,跌倒后掉到下面的路上,很有可能,他会摔断胳膊或腿。但是,这件事的发生,完全不是对其梦游者的惩罚,仅仅是其后果而已。其本人记不住走出走廊,但这并不会对其跌倒及折断骨头的形状产生任何细微的不同。所以,佛教徒,无论是在睡觉中,或是觉醒时,警醒自己不行走于走廊,或其它危险之地。这样,他就避免伤害自己,或掉在其他人身上而伤害他人。”

一个人不记得他前生所作所为,并不妨碍一个对业律活动的理智理解。在此娑婆世界的人生中,正是由于对业果绝对存在的理解,帮助铸造了佛教徒的品质。

[注]

(1)《那烂陀所问经》,第一品,第111页;《佛教与科学》,达哈克博士著,第64页。

(2)参见A.D.贾雅轮达罗,《无我与道德责任》,摩诃菩提杂志,第41期,第93页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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